税率与征收率
税率——1.17%
(1)销售和进口除执行13%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2)全部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消费,或者说是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总结】低税率四大类: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执行低税率粮食及农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包括面粉),不包括再加工的产品,如淀粉、方便面、速冻水饺。
“粮食、食用盐、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易成为命题点。
11%——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基础电信服务。
6%——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 3%
(1)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外的应税行为
(2)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行为: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寄售代销)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死当销售)
③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免税零售)
免税商店免的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按3%征收率征收。
(3)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①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④用微生物、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
上述六项内容是否执行3%的征收率由纳税人选择,如:自来水可以选择执行13%的税率,也可以执行3%的征收率,执行13%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执行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税。
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