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匕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邮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④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舀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