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CIA证书的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后续教育。
第三条 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 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二) 内部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
(三) 相关专业知识;
(四) 计算机应用技术。
第四条 后续教育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一) 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举办的境内外培训和考察活动;
(二) 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大专院校学历教育和专业课程进修;
(三) 在大专院校或本条*9款规定的培训活动讲授内部审计课程;
(四) 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亚洲内部审计联合会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培训活动;
(五) 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召开的专业会议;
(六) 在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内部审计文章,出版有关内部审计着作,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举行的论文评选中有获奖的论文;
(七)参加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取证书;
(八)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方式。
第五条 后续教育采取学时累计法,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9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六条 后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一) 属本办法第四条*9、二款规定的,按课程设定的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二) 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每授课1学时后续教育按两学时计算,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
(三) 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按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实际时间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四)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每千字按两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翻译按每两千字计算后续教育1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学时;
(五)取得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当年按5 0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后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制订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后续教育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省(行业)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学)会,应及时对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授课和专业会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取得CIA资格人员出具后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九条 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和取得CIA资格人员提交的后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及时记录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后续教育栏目中,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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