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在研究逃税行为的刑法定性前,应首先对审计实务中常见的逃税行为的手段、方法进行梳理。审计实务中常见的逃税行为大体可分为四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小类。
  (一)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此类逃税行为的手段主要包括: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使税务机关难以查账;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的行为,如,虚列原材料消耗,虚增职工工资,虚报财产损失,乱提乱摊支出人为调节计税依据;虚构业务支出;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成本费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瞒报或少报收入,并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的行为,如,未在法定账簿上反映或足额反映收入、隐匿收入;开具收入原始凭证时上下联金额不一致,发票联金额大于记账联金额,依据这种虚假凭证记账;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应确认收入而不记收入,或将收入登记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类账簿内,不结转或少结转,或直接计入利润或者专项基金等。
  (三)不申报纳税。
  不申报纳税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情况要比前两类复杂一些。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
  (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免税、抵税等虚假资料等。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具备虚构捏造事实或有意不如实填报等情形,不同于错误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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