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8年5月份开始对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进行研究开发。5月份进入研究阶段,发生差旅费等10万元。6月份进入开发阶段,领用材料50万元,人工费用20万元,注册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3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80万元。形成的专利技术于7月份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该项专利技术会计与税法摊销年限均为10年。2008年度该企业会计利润15万元,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均应先在“研发支出”科目中进行归集。期末,对研究阶段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不符合资本条件的,也应进行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开发活动的,相关支出仍保留在“研发支出”中,待完成开发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再将相关成本转入“无形资产”。
  这里要注意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对转入无形资产的成本的区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除非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可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下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
  1、5月份研究阶段发生差旅费等费用: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0万元
  月末,
  借:管理费用 1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万元
  2、开发阶段发生的相关费用: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万元
  ——资本化支出  80万元
  贷:原材料              5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          20万元
  银行存款等           30万元
  3、6月末:
  借:管理费用         2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万元
  4、7月份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
  借:无形资产     80万元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80万元
  5、2008年度对该专利技术进行摊销:
  借:管理费用   4万元
  贷:累计摊销   4万元    (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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