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备考的小伙伴也最担心考试大纲有变化,影响自己复习计划,那么这一节小编的内容你一定要看啦,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CPA考试一些有变化的内容。
2021注会考试大纲有没有变化?提前备考可以吗?
根据2020年的新政策来看,有些科目的变化可能比较大。一般来说,变动幅度稍微小一点的科目是《会计》《审计》《战略》《财管》,而变动最大的科目分别是《经济法》和《税法》!其中更是以《税法》科目最为显著。等考纲出来备考肯定是来不及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提前备考,之后关注考试大纲改动的部分,进行重点复习。
今年8月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契税和城市建设税变化
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的变化:
1、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2、差别税率的规定:新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3、减征或免征契税的新增条款: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5、纳税申报更简化。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6、退税规定:纳税人办理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7、保密规定: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城建税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同时,城建税法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此外,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建税立法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适用1%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
当然,这些是小税种,对于考试的影响不是特别大,但是现在国家正在推动各项税法的立法。截至到目前,我国的18个税种中,尚未完成立法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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