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备考《经济法》的小伙伴们要注意以下内容2021年有所调整。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这一章节内容变化是比较多的,备考时,一定要多注意这一章节的细节!
备考攻略(二):2021年CPA《经济法》教材变动内容!
变动四: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 2020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决定对于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有所调整,主要体现在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以及再融资批文有效期等方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等。预计本章关于创业板的发行内容有进一步修订。
● 2020年5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7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完善后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精简优化了发行条件、明确了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上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就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等作出专门安排。此处变动预计会在2021年教材中予以体现。
● 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发办法修改决定》《科创板首发办法修改决定》,主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条款进行修改,将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修改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预计此次修订将在本章内容中有所体现。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重大事件的界定标准等。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可转债的专门规章,对可转债的发行条 件和程序、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价格等进行了完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2020年的修订,主要变动有:取消免于发出要约的行政审批;修订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的股份变动披露要求及禁止交易期限;修订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要求;增加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条件要求及变更收购要约条件;收购人锁定期由原来的“12个月”增加至“18个月”等。
预计这些变动在2021年教材会有所体现。此外,2020年教材中未对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同步修正的部分,预计2021年教材此处应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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