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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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任注册会计师:已接受审计委托或正在为客户提供会计、税务、咨询或类似专业服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前任注册会计师:在不存在现任注册会计师的情况下,最近接受审计委托或为客户提供会计、税务、咨询或类似专业服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拟接任注册会计师:考虑接受潜在客户(在一些情况下是现有客户)审计委托或为其提供会计、税务、咨询或类似专业服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反映一个实体在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及其在某一期间的变化情况。相关附注通常由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及其他解释性信息组成。该术语可能指整套财务报表,但也可能指单一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等,以及相关解释性附注。
会计师事务所将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在单一实体的情况下,是指该实体的财务报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即集团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指合并财务报表。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用财务术语表达的、与某一特定实体有关的信息,该信息主要由财务会计系统生成,反映过去某一时期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环境。
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按照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旨在满足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
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针对识别出的不利影响实施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测试之后,很可能得出其行为并未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结论时,该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所处的水平。
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测试: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测试是检验注册会计师得出的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的一种测试方法。具体来说,是指注册会计师考虑:假设存在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了注册会计师于得出结论的时点可以了解到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得出与注册会计师相同的结论。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不一定是注册会计师,但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以使其能够公正地了解和评价注册会计师结论的适当性。
防范措施: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有效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而采取的行动,该行动可能是单项行动,也可能是一系列行动。
职业活动:注册会计师从事的需要会计或相关技能的行为,包括会计、审计、税务、管理咨询和财务管理等行为。
专业服务:为客户执行的职业活动。
审计客户:执行审计业务所针对的实体。如果是上市公司,则审计客户包括其所有关联实体。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则审计客户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在本守则中,术语“审计客户”同时适用于“审阅客户”。
审计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其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或者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和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业务。审计业务包括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则要求的法定审计。在本守则中,术语“审计业务”同时适用于“审阅业务”。
审计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外部专家,也不包括为审计项目组提供直接协助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守则中,术语“审计项目组”同时适用于“审阅项目组”。
审计项目团队:是指所有审计项目组成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以及网络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所有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通常包括:(一)对审计项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议,以及进行直接指导、管理或监督的人员;
(二)为执行审计业务提供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咨询的人员;
(三)对审计业务实施质量管理的人员,包括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本守则中,术语“审计项目团队”同时适用于“审阅项目团队”。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合伙人。关键审计合伙人通常不包括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除非其担任某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或审计项目组中的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报告上签字,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项目质量复核:是指项目复核人员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合伙人或其他人员,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外部人员。
鉴证客户:执行鉴证业务所针对的实体。
鉴证业务: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即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业务项目组:是指执行鉴证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用实施鉴证程序的人员。鉴证业务项目组不包括外部专家。
鉴证业务项目团队:是指所有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鉴证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鉴证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通常包括:
(一)对鉴证业务项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议,以及进行直接指导、管理或监督的人员;
(二)为执行鉴证业务提供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咨询的人员;
(三)对鉴证业务实施质量管理的人员,包括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业务期间(审计和审阅业务):业务期间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二者时间孰晚为准。
业务期间(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业务期间在鉴证项目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如果鉴证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时间孰晚为准。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为该项业务实施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外部专家,也不包括为项目组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
外部专家:在会计或审计领域以外拥有特殊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不是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的雇员)或组织,其工作被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一)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
(二)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三)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四)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
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五)与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姐妹实体”),并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经济利益:因持有某一实体发行的股权、债券、基金、与其股价或债券价格挂钩的衍生金融产品和其他证券以及其他债务性的工具而拥有的利益,包括为取得这种利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直接经济利益:是指下列经济利益:
(一)个人或实体直接拥有并控制的经济利益(包括授权他人管理的经济利益);
(二)个人或实体通过集合投资工具、信托、实体或合伙组织、或第三方而实质拥有的经济利益,并且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个人或实体通过集合投资工具、信托、实体或合伙组织、或第三方而实质拥有的经济利益,但没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也没有能力影响其投资决策。
近亲属包括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
主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子女。为中国内地以外的组成部分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当地人员,如已遵守了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针对主要近亲属的独立性规定,则视为已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针对主要近亲属的独立性的规定。
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适当复核人员:适当复核人员是具有复核所需的知识、技能、经验和权威的专业人员,以客观地复核已执行的工作或已提供的服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治理层成员或处在类似职位的人员,而不管其称谓如何。
独立性:独立性包括:
(一)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
(二)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鉴证业务项目团队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
利益诱惑:是指影响其他人员行为的物质、事件或行为,但利益诱惑并不一定具有不当影响该人员行为的意图。利益诱惑范围广泛,小到注册会计师和客户之间正常礼节性的交往,大到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利益诱惑可能采取多种形式,例如:
(一)礼品;
(二)款待;
(三)娱乐活动;
(四)捐助;
(五)意图建立友好关系;
(六)工作岗位或其他商业机会;
(七)特殊待遇、权利或优先权。
上市实体:是指其股权、股票或债券在认可的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或按照认可的股票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规则流通的实体。
可以:本守则中使用该术语来表示在某些情况下采取特定行动的许可,包括对要求的例外情况。其并非用来表示可能性。
可能:本守则中使用该术语来表示出现问题、发生事件或采取行动的可能性。该术语在与不利影响一同使用时不表示可能性的程度,因为不利影响水平的评价取决于特定问题、事件或行动相关的具体事实和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包括下列各方有意或无意作出的与除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疏漏或违法行为:
(一)客户;
(二)客户的治理层;
(三)客户的管理层;
(四)为客户工作或在客户指令下工作的人员。
分部:按照地理位置或业务类型组织的可区分的分支机构。
治理层:是指对实体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的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个人或机构(例如,公司受托人)。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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