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注协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发布《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学姐一起看看《草案》对注册会计师做出哪些调整,对大家的备考以及证书的领取有哪些影响!
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条件变化
申请注册门槛放低
最近,中注协发布发布《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草案》对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的条件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根据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需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显示最新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应满足的条件为:
(一)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科合格证明;
(二)有两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审计、鉴证业务工作的经历。
学姐备注:第三条规定的审计、鉴证业务工作包括:
(一)审查企业、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或者机构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针对企业、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或者机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高顿解读:
对比发现,《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对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的条件中取消了“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这一条件限制,并且没有了“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这一申请要求。
不予注册情形发生变化
取消年龄限制及执业要求等
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关于修改&lt;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gt;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显示的最新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健康状况不能胜任执业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
高顿解读:
对比不予注册情形我们可以发现,在不予注册的条件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1、取消70周岁年龄限制:原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提出,年龄超过70周岁,不予注册,然而最新《草案》不予注册情形中取消了这一条件限制,增加情形为“健康状况不能胜任执业的”。
2、取消“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的时间限制,调整为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情形不予注册,这就意味着,一旦被吊销,则可能永远无法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
3、取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条件限制,原《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对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职业的不予注册,《草案》未将此情形列为不予注册情形,那就意味着只要申请人满足“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科合格证明;有两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审计、鉴证业务工作的经历”,就可以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