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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本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结转本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差值,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或贷。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有余额为有留抵的进项税;若贷方有余额,则为应交的税费。在下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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