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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