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成本法
 
  (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注意: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注意一:企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现行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现行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注意二:考虑现行可执行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仅是为了确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而不是用于确定投资企业享有或承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
  在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时,应以现行实际持股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不考虑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
 
  (二)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1.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3.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注意: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单位均增加投资收益。假设被投资单位是用投资单位投资前取得的利润发放现金股利,可能会使得投资成本虚增,所以确认现金股利后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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