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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固定资产
  *9节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应注意的是:
  (1)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虽然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将减少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
  (2)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等资产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例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外购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
  【提示】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建(包括购进、接受捐赠、实务投资、自制、改扩建等)生产用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
  【提示】员工培训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相关支出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用动产)
  贷:银行存款等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用动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外购固定资产的特殊考虑
  (1)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长期应付款”的备抵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的借方余额,会减少“长期应付款”项目的金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实际利率
  =(期初长期应付款余额-期初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实际利率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如有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1)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用于生产设备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3)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4)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所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5)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6)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来的折旧额。
  (7)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提取安全费用时借: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时(1)属于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时(2)形成固定资产的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待摊支出分摊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100%
  ××工程应分配的待摊支出=(××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工程的安装工程支出)×待摊支出分摊率
  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
  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前,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的现值)
  借:财务费用(每期期初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预计负债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发生弃置费用支出时)
  【提示】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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