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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导言】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预习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充分做好考试的备考阶段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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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9单元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注册会计师考试有“6+1”个科目,有十几本书,高顿网校为了让学员提高学习效率,汇集名师各班次精品课程,课程讲师拥有多年辅导经验,惯于紧贴政策脉搏,命题方向把握精准,深受学员的喜爱!相信在高顿网校老师悉心辅导下,通过网课学习,免费题库在线练习,定能帮助学员轻松掌握知识点。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6权力机构。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⑤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⑦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6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高顿题库——全球财经*9题库(精题真题、全真模考系统、名师答疑)【点击进入“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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