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3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即如果是针对不动产,则无需登记就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