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
  (二)加入潜在客户
  (三)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二十二章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节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的内容。
  【知识点】:一般规定
  (一)“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
  1.禁止的情况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允许的情况
  审计项目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将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1)“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2)“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未继续参与,并且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3.其他情况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2)“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在其工作中与审计项目组交往的程度;
  (3)“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4)“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以前在审计项目组或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负责与客户治理层或管理层保持定期联系。
  (二)加入潜在客户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而该实体随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修改审计计划(如在审计项目中包含一些非常规的审计程序或额外的测试范围)或向审计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等。
  (三)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1.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3.在接到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作出的重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