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关系:强制执行不是税收保全的必然结果。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4.其他: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