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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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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会计》科目第三章存货第三节期末存货的计量的内容。
  【知识点】: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处理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收发计量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
  【提示】自然灾害造成外购存货的毁损,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