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
  2.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原因或前提。
  3.票据关系的独立性
  (1)票据关系形成后,票据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理解】票据关系的效力是依据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判断的,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只要具备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该票据关系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
  【法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法第23条)。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法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