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如果一个法人A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个法人中有自然人B,这样自然人B能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一个法人能设几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如果你问题中的“法人A”,是一个企业法人;“这个法人中有自然人B”,是指B是A的股东。在此前提下,由于A已经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可以推断,A不是B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只要B没有设立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就可以且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个数,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前提是该法人不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问:教材125页,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半数以上意思大于或等于半数,包括半数本身。过半数意思是大于半数,不包括半数本身。”但如监事会成员人数恰好为偶数,而赞成及反对各占一半,又如何理解上述含义?
  答:法律文本关于期间、比例、人数等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超过”、“过”则不含“本数”在内。如果监事会成员人数为偶数,并不影响“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规则的适用,因为法律并没有要求赞成人数必须多于非赞成人数。举例说明成员为偶数情况下的表决通过人数最低要求:假设成员共6人,如果规则是“半数以上通过”,则决议最低通过人数为3人;假设成员共6人,如果规则是“过半数通过”,则决议最低通过人数为4人。
  3.问:教材175页,第四条公司债券的担保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那有什么情况是不需要连带责任的?“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这句话怎么理解?
  答:关于*9问,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完全不能履行债务时(需要通过诉讼仍然不能完全受偿),才能就未清偿部分找保证人清偿;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在债券期满并未受偿时,选择向债务人还是直接向保证人求偿,向保证人求偿的,保证人不得拒绝。学术界认为:在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所谓的补充责任。
  关于第二问,该句话完整的表述是:“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担保人用财产设定担保,该财产应当归担保人所有,并且其上没有设定其他担保措施,或者没有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且该财产经过评估后其价值应当不低于拟担保的金额,例如甲准备用一处房产作为担保,担保1000万元债务,则该房产应当归甲所有,并且在此之前,该房产上没有设定抵押权,该房产也没有被法院冻结,并且该房产经过评估,估值不低于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