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评估的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
  (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证据质量的衡量,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
  1.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必须结合具体审计目标来考虑。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2)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3)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原则: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充分性和适当性的关系——证据的数量受质量的影响;但质量存在缺陷,仅靠提高数量可能难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