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内容
  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