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
  (1)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管理层施加的或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1)和(2)通常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
  特例:审计变更为审阅或服务业务的特殊要求
  (1)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不应在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的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全部审计程序。
  (2)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
  如果有迹象表明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例如上述第(3)条中列示的审计范围受限,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变更是合理的。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2)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