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购买方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二)确定购买日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有关的条件包括: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产权交接手续。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提示】合并成本中包含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当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规定视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
  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拟支付的或有对价确认为一项负债或权益;
  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可收回部分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