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分配
  1.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的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1)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2)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3.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4.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在购买日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提示】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关于“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企业合并中,购买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确认和计量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在购买方财务报表中的价值可能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带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常见的情形是以控股合并方式完成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在购买方的合并报表中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但这些资产的计税基础未发生变化。
  由于通常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上述差异大多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此外,以吸收合并方式进行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时,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调整为该等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上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确认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由于通常情况下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的新的计税基础,上述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