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