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
  (1)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通常情况下实质性权利应当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目前不可行使的权利也可能是实质性权利。
  (2)保护性权利。
  保护性权利旨在保护持有这些权利的当事方的权益,而不赋予当事方对这些权利所涉及的主体的权力。
  4.权力的持有人应为主要责任人
  权力是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可见,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行使人为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权力(行使人为代理人)。
  在评估控制时,代理人的决策权应被视为由主要责任人直接持有,权力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
  5.权利的一般来源—来自表决权
  (1)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
  在进行控制分析时,投资方需要考虑其持有的潜在表决权以及其他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以确定其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潜在表决权为获得被投资方表决权的权利,例如可转换工具、认股权证、远期股权购买合同或期权所产生的权利。
  (2)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无权力
  投资方虽然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但当这些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其并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3)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
  持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投资方(或者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仅凭自身表决权比例仍不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投资方),应综合考虑具体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其持有的表决权与相关事实和情况相结合是否可以赋予投资方拥有对于被投资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