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15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相比每位考生都高度紧张,对知识点反复理解和记忆。高顿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法中部分小税种的必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梳理清楚这类考点。
  烟草税
  1、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3、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叶税:
  应纳烟叶税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4、收购烟叶可抵扣的增值税: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收购价款×1.1×1.2×13%
  船舶吨税
  1、征税范围: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2、税率:定额税率。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3、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的定额税率(元)
  契税
  (一)、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
  4、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现值(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5、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6、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房产税
  1、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6)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车船税
  1、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税额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车辆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应纳税额,税额计算到分。
  (3)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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