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函证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依据审计准则原文)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2.函证应收账款(依据审计准则原文)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3.函证的其他内容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以下财务报表项目实施函证: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应收票据;
  (3)其他应收款;
  (4)预付账款;
  (5)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6)长期股权投资;
  (7)应付账款;
  (8)预收账款;
  (9)保证、抵押或质押;
  (10)或有事项;
  (11)重大或异常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