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发生诉讼或很可能发生诉讼,将因自身利益和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诉讼的重要性;
  2.诉讼是否与前期审计业务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防范措施
  1.如果诉讼涉及某一审计项目组成员,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工作。
  如果此类防范措施不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