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制度的固有缺陷。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基本系统化了。可是信息披露人仍然能够充分利用制度的缺陷来实现自己的目标。信息披露有时间规定的,有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就利用制度规定的时间差,来影响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时间,从而影响决策。如利用申报预约制度的时间差,披露影响股价的信息。另外,会计制度的估计本身存在信息缺陷,也会影响信息的有效性问题。
  第二,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由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上市公司会采取更隐蔽的方式做出虚假的会计信息,“绿大地”就是采取通过评估方式虚增资产价值信息,形成上市公司与审计评估机构合谋;银广夏公司通过对子公司天津广夏的财务造假,伪造购销合同、出口报价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红光公司案”中,会计师采用了提前计算收益的方法,人为地增加了公司利润。
  第三,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紫金矿业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平常也没有披露环境治理与环境设备的运转情形。江苏琼花丑闻中琼花公司在上市公告中仅披露了国债投资情况,而委托理财难以收回的事实未作披露。另外调查发现相当数量上市公司年报信息中,重点投资项目、重要子公司信息披露很不充分,对于公司发展前景等前瞻性信息披露很少或没有。这些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没有很好地传递给投资者,由于披露的不及时与不完整,导致损害上市公司的投资者。
  第四,规范层次太低。《公司法》、《证券法》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很原则、也很粗略,不具有操作性。而具有操作性的强制信息披露与规范,主要是证券交易所颁布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层次低,效力就低不利于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效力的显示。
  第五,违反信息披露规范承担的责任太轻。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范,主要受到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中罚款数额偏低,使得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偏低,其他就是警告、约谈、警示函等不关疼痒的处罚。国有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果违反信息披露规范,受到较为严厉的处罚,其公司的运行和高管人选不存在多大的影响。但是如果是民营上市公司,这种处罚起到的惩罚作用非常小。只有禁止上市,或者处以较重的罚款,才会有处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