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探讨了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府补助等非正常的业务收入进行调整利润,这些方式多少带有一些“不遵守规矩”的色彩。现在我们来看一种“守规矩”但是却有那么一点“不合理”的方式,那就是重组。
  在我国,至今尚未对重组进行明确的定义,业内对此界定也比较宽泛。大致来说,重组包括六个类型: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不过从理论上来看,这六种方式其实是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不同角度入手对企业进行改造。
  重组作为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是很有利的,也是一种能给各方带来利益或者避免更大损失的方式,因此重组在制度上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现行准则规定的某些重组的收益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给企业利用重组进行合法地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
  我们首先看资产重组。
  这个资产应对其进行广义地理解,它可以是某个具体资产,可以是一条生产线,可以是一个部门,也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公司。企业在需要增加利润、避免亏损时,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将亏损的业务换出去,换进来一个可以盈利的业务。有些人可能会有疑问,以劣换优,怕要付出很多对价,对企业来说很可能“不划算”吧?其实不是这算的,企业在资产重组中为换入资产支付的对价是计入资产成本中的,不影响当期的损益,但是换入资产当期产生的收益则会影响当期利润,同时换出资产的损失也避免了,这样便可以达到调整利润的目的。
  但是资产重组需要的时间太长了。现实中,从开始有重组意向,到最终签订合同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很有可能还没交换成功会计年度就过去了。所以,一般在达成交换意向之后双方便会签订一个资产交叉委托管理协议,并约定:资产在委托管理后产生的收益及风险全部归属受托管理人一方。这样便可以将置换资产的业绩提前体现在置换后的公司里了。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债务重组。
  按照我国现行准则规定,债务重组中,除了债转股新增“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外,其他的诸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转让的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等均计入当期损益。就是说,均会增加当期的利润。从这点可以看出来,在利润的调整方面,债务重组无疑比其他的重组方式见效快得多。其他的方式是在重组完成之后在经营过程中产生收益,而债务重组则是重组本身便可以产生收益,直接影响当期利润。
  当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进行债务重组的,因为这种方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只有在企业濒临破产,不重组则有可能使债权人损失更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功。当然,会有一些其他情况,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了其他的协议,或者债转股等。
  最后再提示一下大家,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经常会利用重组来避免被退市,但是重组本身就是一种拯救企业的手段,因此不能简单地说企业用重组的方式来调整利润是完全不对的。我们应该否定重组中的违规操作,比如仅仅为了调整利润而进行重组或重组中尽量多做利润的行为。那些为了挽救企业,并在重组后能努力经营的行为我们应该予以肯定。
  重组业务其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业务,本文只是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了一下重组业务中最基本的调整利润的方式,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点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