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业包括表演、经营游览场所(动植物园)、培训、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图书馆的图书资料借阅等业务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或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此税目,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提示】播映业务、会展业务已“营改增”。
  (四)娱乐业——5%~20%的税率
  2009年1月1日起,娱乐业适用税率在5%~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注意三个问题:
  (1)幅度税率;
  (2)项目辨析(P155);
  (3)相关业务处理。
  (五)服务业
  包括:代理业(部分“营改增”)、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部分“营改增”)、其他服务业(部分“营改增”)。
  【提示】仓储业和广告业及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广告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客运场站代理服务、记账代理服务、邮政代理服务已“营改增”。
  【注意】
  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旅游业”征税;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税;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
  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餐饮服务≠快餐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