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相关链接】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链接】卷烟批发企业的纳税地点比较特殊,应在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P133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