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
  附表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附表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附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二)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5.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附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