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1)销售货物:生产销售、批发销售和零售销售
  (2)进口货物
  2.提供应税劳务:受托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不含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
  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基本印象】
  增值税的征收涉及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和服务中,除“营改增”试点的“3+7”行业缴纳增值税,其他一般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归纳与提示1】应税服务的基本界定
  基本行为界定——有偿、营业性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域界定——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突破基本行为界定的应税行为:
  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营业性(P45)
  【归纳与提示2】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