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办理纳税申报的主体
  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申报的内容
  在各种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中体现
  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特殊纳税申报方式规定
  (1)邮寄申报,应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2)数据电文方式申报,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2.延期申报管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提示】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延期申报属于纳税申报范畴,核准机关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2)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
  (3)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正式申报,并与预缴数相比较办理纳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