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制定,不得印制发票。
  【新增】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对发票发放领用的服务与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1)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发票领用指南。
  (2)简化发票领用程序。其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
  (3)不断提高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P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