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者核准的凭证。
  (2)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者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备案或者核准的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出口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