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
  【解释】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3)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
  (3)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