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
  (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