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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