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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