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考生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狭义的无权代理
  ①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则该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②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了自己的章,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因为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进行票据行为)。
  (2)表见代理
  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1)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虽然也在票据上签章,但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签章,还必须指明被代理人是谁,如果发生了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保护通过表见代理制度来实现;(2)无权处分中的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票据权利,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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