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2)汇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3)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追索金额
  (1)最初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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