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
  (1)集体土地使用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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