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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