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1)考生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2)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014年单选题)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相关链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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