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核准与备案
  (1)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解释】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4)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1)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者核准的凭证。
  (2)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者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备案或者核准的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
  3.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出口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注册会计师微信号
专业的cpa考生学习平台与职业发展平台,干货满满,抢鲜分享。欢迎关注微信号gaodu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