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解释1】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1)该单个经营者;(2)第(1)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3)直接或间接控制第(1)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4)第(3)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5)第(1)至(4)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1)至(5)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解释2】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解释3】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1)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2)相同经营者之间在2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所谓“2年内”是指从*9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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